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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论:“两不一正常”:权宜之计不可长久实施

金融新闻  2017-02-20 09:42

[摘要] 2016年末,针对浙江温州20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,国土资源部提出“两不一正常”的过渡性办法,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、不收取费用、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。过

2016年末,针对浙江温州20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,国土资源部提出“两不一正常”的过渡性办法,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、不收取费用、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。过渡性办法赢得了一片叫好声,这五个字也被当地网友评为“年度好消息”。

但多位专家学者也指出,这是一个“权宜之计”,没有彻底解决问题,只是过渡时期的暂时办法。针对大众更为关心的续期问题,如是否需要有偿续期,需要多少费用等,目前过渡政策还没有涉及。

笔者认为,这一权益之计不可长久实施,拖得越久,带来的问题会越多、越难解决。这一观点,是建立在全面开征房地产税(包括房产税和地产税,征其一或兼征)难以避免的判断基础上。综合考虑到地方上“土地财政”越来越难以持续、各界对利用房地产税调控房价的呼声、2011年起上海和重庆率先开展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实践等,笔者感觉全面开征房地产税是大概率事件,仅是个时间问题。

开不开征房地产税,跟“两不一正常”有什么关联?

关于温州等地出现的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原因,温州市国土局表示,是因为当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刚刚起步,考虑到市民经济承受能力,为了顺利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,在不超过高年限的前提下,温州市区按20年到70年分档,由受让方自行选择,办理出让手续并交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。时间短的钱少交一些,长的多交一些。

假设永远不全面开征房地产税,“两不一正常”的过渡性办法一直实施,那仅仅是当年购买20年土地使用权房产的人捡了个便宜,少花钱享受了跟购买70年土地使用权房产的人同样的权益。但这跟旁人没关系,不应该眼红嫉妒。

假设房地产税全面开征,“两不一正常”的过渡性办法一直实施,购买20年土地使用权房产的人和购买70年土地使用权房产的人同为纳税人,如果同等征税,那就出现了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问题。

开征房地产税虽然呼声很高,但也一直不乏反对意见。较被认同的反对意见就是买房人承担了巨额土地出让金,土地出让金虽无税费之名,却有税费之实,开征房地产税是重复征税。

这样的情况下,购买20年土地使用权房产的人和购买70年土地使用权房产的人相比,实际为社会贡献的“税费”更少,如果同等征收房地产税,显失公平。

依照这个思路和逻辑,合理的办法应该是尽早结束“两不一正常”的过渡性办法,通过房地产税的差别征收,解决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。笔者认为,在房产税争议较多,全面开征困难较大的情况下,可以先开征地产税。土地使用权到期的房产,从到期开始按年征收地产税,没到期的不征收。这样的制度安排,可以合理解决“开征房地产税是重复征税”的争议。同时,对解决很多地方普遍存在的“小产权房”问题,也提供了一种思路。

而且,在地产税方面,有一个现成的税种“城镇土地使用税”,只要加以修订就可以。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》,后来又多次修订,目前实际只对工商企业用地征税。由于工商企业占地面积一般比较大,而且本身已经承担了很多税负,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定得比较低,高的大城市标准为1.5元至30元。假设六层楼高的老楼房里,一栋楼房建筑面积120平方米,简单计算占用了20平方米的土地,按高标准一年仅600元,相对于大城市动辄数百万元的房价来说,几乎可以忽略不计,达不到开征房地产税想要达到的目的。近些年建的动辄数十层的商品房,单套房子算下来就更少了。

因此,应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加以修订,区分工商企业用地和住宅用地,按不同标准征税。未来的房产税加地产税构成的房地产税中,两者的占比不应该相差太悬殊。

温州20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之所以引起轩然大波,是因为经过测算,房主一次性要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金额太高,超出了很多人的心理预期。通过房地产税的差别征收,虽然可以解决这一问题,但如果“两不一正常”的过渡性办法实施得太久,土地使用权已经到期的房产潜在的应缴地产税会越积越多,金额积累得越高,推行的难度越大。因此,“两不一正常”的过渡性办法不可长久实施,应尽早解决土地使用权已经到期后的续期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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